序言 建设工程中存在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享有的优先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这“四权并存”的情况。本文将结合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案例 (2020)最高院民申747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栾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二、案件核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权能否对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最高院在裁判中对于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的优先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抵押权进行了逐一的顺位分析,并在裁判中载明: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内容及其精神予以确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